| 依据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
| 留存期限 | 不少于六个月 |
| 对象 | 网络运行状态与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日志 |
| 落地 | 覆盖范围清单 + 留存介质 + 可检索可调取 |
留存落地检查
留存落地检查
1 清单:主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应用、数据库、身份系统日志是否在采集范围
2 期限:在线可查时限是否≥6 个月(含归档)
3 可用:能否按时间、IP、账号、事件类型检索并导出
4 防篡改:权限最小化、只追加、异地留存六个月是法定下限;个人信息相关日志的留存还受最小必要与删除权约束,应在制度中写明保留依据与到期处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与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依据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
| 留存期限 | 不少于六个月 |
| 对象 | 网络运行状态与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日志 |
| 落地 | 覆盖范围清单 + 留存介质 + 可检索可调取 |
1 清单:主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应用、数据库、身份系统日志是否在采集范围
2 期限:在线可查时限是否≥6 个月(含归档)
3 可用:能否按时间、IP、账号、事件类型检索并导出
4 防篡改:权限最小化、只追加、异地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