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电子签名条件(第 13 条)
可靠电子签名条件(第 13 条)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涉及需要书面形式或原件形态的场景,应按法律要求评估数据电文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电子签名法(2005-04-01 施行)确立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靠电子签名需满足专有性、控制性与可发现改动三项条件,实践常以数字证书与时间戳实现。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