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7 条 |
|---|---|
| 方式 | 显著方式 + 清晰易懂的语言 |
| 时点 | 处理前 |
| 变更 | 目的、方式、种类变更的应重新告知 |
告知事项清单
告知事项清单
1 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2 处理目的、处理方式
3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4 保存期限
5 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通过制定处理规则(隐私政策)告知的,规则应公开且便于查阅与保存,内容与实际处理活动对应。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者身份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信息种类保存期限、权利行使方式等;事项变更需重新告知。
| 条款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7 条 |
|---|---|
| 方式 | 显著方式 + 清晰易懂的语言 |
| 时点 | 处理前 |
| 变更 | 目的、方式、种类变更的应重新告知 |
1 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2 处理目的、处理方式
3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4 保存期限
5 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