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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51 条

告知义务:处理前的告知内容与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者身份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信息种类保存期限、权利行使方式等;事项变更需重新告知。

等保与合规速查安全更新于 2026-10-12
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7 条
方式显著方式 + 清晰易懂的语言
时点处理前
变更目的、方式、种类变更的应重新告知

告知事项清单

告知事项清单
1 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2 处理目的、处理方式
3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4 保存期限
5 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通过制定处理规则(隐私政策)告知的,规则应公开且便于查阅与保存,内容与实际处理活动对应。

易错点

  • 先收集后补告知:告知时点应早于处理;事后公告不能替代
  • 隐私政策与实际处理不一致:告知问题在举报与检查中较易被认定

数据来源与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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