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核心逻辑是: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时,应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最常被援引的触发情形有两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掌握超过 100 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审查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受理并组织开展。
基本信息
| 依据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2-02-15 施行 |
|---|---|
| 申报主体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 |
| 常见情形 | 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超 100 万用户个人信息赴国外上市 |
| 审查机制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审查 |
| 关联制度 | 数据出境、上市地监管要求需一并评估 |
典型使用场景
- 上市筹划:赴国外上市前先判断是否触及申报门槛
- 集采决策:采购核心网络产品与服务时评估国家安全影响
- 数据出境评估:与出境安全评估一并规划时间表
- 供应链替换:更换关键组件前评估供应中断与依赖风险
- 内部合规宣贯:让法务、采购与业务理解申报义务
申报情形与审查重点
申报情形与审查重点
情形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国家安全
情形 2:掌握超过 100 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
审查重点:
产品服务使用后的被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风险
供应中断对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来源多样性与供应渠道可靠性
数据被窃取、泄露或非法利用的风险
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情形与准备材料
| 情形 | 准备材料 |
|---|---|
| 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 | 采购清单、影响分析、供应保障方案 |
| 赴国外上市申报 | 用户规模说明、数据处理活动说明、上市材料 |
| 供应链风险 | 供应商清单、替代方案与演练记录 |
| 数据出境衔接 | 出境评估材料与合规审计结论 |
实务中需结合数据出境与上市地监管要求综合评估;是否触发申报存在判断空间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向主管部门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