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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特别要求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平台义务。

等保与合规速查安全更新于 2026-10-13

未成年人信息处理有什么特别要求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平台在产品设计、时间管理与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义务。儿童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最小必要原则在这里要求更严格。

基本信息

适用年龄段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核心义务取得监护人同意 +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信息性质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需单独同意并告知必要性
配套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4-01-01 施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产品要求按年龄段提供模式、限制不适宜功能与信息推送
渠道要求建立便捷的咨询、投诉与申请受理渠道

典型使用场景

  • 儿童类应用上线前制定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用户协议
  • 注册环节做年龄识别,对儿童用户触发监护人同意流程
  • 儿童模式下收敛收集字段与功能,关闭个性化推荐与位置功能
  • 家长申请查询或删除儿童信息时按流程核验身份并处置
  • 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与广告策略按年龄段做差异化限制

合规动作

合规动作
1 年龄识别与主动声明机制(如注册环节年龄提示)
2 未满 14 周岁:监护人同意流程 + 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3 最小必要:儿童场景下进一步收敛字段与功能
4 渠道: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与投诉渠道

常见问题与做法

问题风险做法
只有勾选声明同意有效性举证薄弱增加监护人核验环节并留存记录
儿童与成人共用字段超出最小必要范围儿童模式单独定义字段与功能
个性化推荐默认开启未成年人易被过度推送默认关闭并提供家长控制
删除请求无通道监护人无法行使权利建立监护人申请入口与处理时限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 2024-01-01 施行,两者配合使用。
年龄识别的工程口径:能识别出「可能是儿童」即应触发监护人同意流程,宁可多一次确认,也不要默认按成人处理。

易错点

  • 只有勾选声明没有监护人验证:同意有效性的举证薄弱,争议时难以自证
  • 儿童模式与普通模式共用字段:应进一步最小化收集范围
  • 家长删除申请无入口:渠道缺失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投诉风险高
  • 按成人规则处理儿童数据:未制定专门规则与协议,属于明显缺项

数据来源与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4-01-01 施行)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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