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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处理与向外提供:责任划分

两个以上处理者共同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属共同处理,应约定权责且不影响个人向任一处理者主张权利;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需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接收方变更用途须重新取得同意。

等保与合规速查安全更新于 2026-10-13

共同处理与对外提供是什么

两个以上处理者共同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属于共同处理,应约定各自权责,且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一方主张权利;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则需告知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两者容易混淆:前者是共同决定,后者是一方交给另一方,责任划分与告知要求不同。

基本信息

共同处理两个以上处理者共同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需约定权责
权利保障约定不影响个人向任一处理者行使权利,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提供需告知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
前置动作对外提供前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变更用途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或方式需重新取得同意
常见误区用一纸联合声明替代权责约定

典型使用场景

  • 集团内母子公司共用一套用户体系,需明确各自权责与权利受理入口
  • 与合作方联合开展营销活动并共享名单,需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
  • 向支付、物流等服务机构提供必要信息时约定使用范围
  • 接收方拟将数据用于新业务时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发生争议时以权责约定与同意记录界定责任

共同处理要点

共同处理要点
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处理者行使权利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提供流程

对外提供流程
1 向个人告知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信息种类
2 取得单独同意
3 事前完成影响评估
4 与接收方约定范围并监督(接收方变更用途需重新取得同意)

两种关系对比

维度共同处理对外提供
关系共同决定目的与方式一方提供、另一方接收
告知要求需向个人明确各方身份与权责需告知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
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按各自过错与约定担责
变更处理需重新约定并同步告知接收方变更用途需重新取得同意
共同处理的连带责任不能通过内部约定对个人免责:约定只在处理者之间分配责任,个人仍可向任一方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把共享场景做一张清单(共享对象、字段、目的、同意方式、合同位置),上新合作时逐项填写,避免漏做告知与单独同意。

易错点

  • 用一纸联合声明替代权责约定:共同处理的损害责任不因内部约定对个人失效
  • 共享给关联公司不履行告知同意:关联方共享同样适用对外提供规则
  • 接收方变更用途不重新取得同意:原有同意不覆盖新目的,属于超范围处理
  • 影响评估缺失:对外提供前应完成评估,检查时会要求提供记录

数据来源与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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