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处理与对外提供是什么
两个以上处理者共同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属于共同处理,应约定各自权责,且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一方主张权利;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则需告知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两者容易混淆:前者是共同决定,后者是一方交给另一方,责任划分与告知要求不同。
基本信息
| 共同处理 | 两个以上处理者共同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需约定权责 |
|---|---|
| 权利保障 | 约定不影响个人向任一处理者行使权利,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对外提供 | 需告知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 |
| 前置动作 | 对外提供前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 变更用途 | 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或方式需重新取得同意 |
| 常见误区 | 用一纸联合声明替代权责约定 |
典型使用场景
- 集团内母子公司共用一套用户体系,需明确各自权责与权利受理入口
- 与合作方联合开展营销活动并共享名单,需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
- 向支付、物流等服务机构提供必要信息时约定使用范围
- 接收方拟将数据用于新业务时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发生争议时以权责约定与同意记录界定责任
共同处理要点
共同处理要点
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处理者行使权利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提供流程
对外提供流程
1 向个人告知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信息种类
2 取得单独同意
3 事前完成影响评估
4 与接收方约定范围并监督(接收方变更用途需重新取得同意)两种关系对比
| 维度 | 共同处理 | 对外提供 |
|---|---|---|
| 关系 | 共同决定目的与方式 | 一方提供、另一方接收 |
| 告知要求 | 需向个人明确各方身份与权责 | 需告知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 |
| 责任 |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按各自过错与约定担责 |
| 变更处理 | 需重新约定并同步告知 | 接收方变更用途需重新取得同意 |
共同处理的连带责任不能通过内部约定对个人免责:约定只在处理者之间分配责任,个人仍可向任一方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把共享场景做一张清单(共享对象、字段、目的、同意方式、合同位置),上新合作时逐项填写,避免漏做告知与单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