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息推送的底线
向用户推送商业性短信、营销邮件与 App 弹窗广告,合规义务集中在三处:事前取得同意或用户主动请求,事中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事后不得再向已拒绝的用户推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商业营销时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广告法》要求以弹窗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
基本信息
| 适用对象 | 面向境内用户的商业短信息、营销邮件、App 推送与弹窗广告 |
|---|---|
| 主要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广告法》第四十三至四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 核心动作 | 同意留痕、便捷退订、退订全域即时生效 |
| 违规后果 | 监管约谈、通报整改、行政处罚与用户投诉 |
典型使用场景
- 新客获客短信:号码来源与同意凭证要在被问到时拿得出来
- App 推送唤回:离线推送常被忽略,容易绕过站内的退订开关
- 商品促销邮件:主题行与正文都应提供可用的退订入口
- 开屏与弹窗广告:关闭标志是否显著、能否一键关闭是检查点
- 老客召回与关怀:名为服务通知实则营销,同样受营销规则约束
合规检查单
合规检查单
1 同意来源:是否为明示同意,含渠道与时间记录
2 拒绝通道:短信退订、邮件退订、App 内开关是否真实可用
3 拒绝执行:退订后是否即时生效并同步全部发送系统
4 弹窗广告:是否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支持一键关闭
5 频次与时段:是否遵守运营商与行业自律规范
6 记录留存:发送日志、同意凭证与投诉处理记录是否可调取三渠道合规要点
| 渠道 | 主要义务 | 易错点 |
|---|---|---|
| 商业短信 | 取得同意或请求,注明退订方式 | 退订后仍反复发送 |
| 营销邮件 | 提供真实可用的退订入口 | 退订链接失效或要求登录 |
| App 弹窗 | 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一键关闭 | 关闭按钮过小或延迟出现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商业性短信息另有告知与拒绝接收的要求;邮件营销建议在主题行与正文中都放退订入口,可减少被判定为设置障碍的争议。
用户明确拒绝后继续推送,是监管通报与投诉中最常见的定性点;建议把退订状态做成全域共享的黑名单服务,而不是各渠道各自维护。